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责任问题
李军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建设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均负有保质保量建设、施工的法定义务。那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责任方能否完全免除质量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工程验收合格是指工程在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供给、质量控制环节等完成后,在规范的程序下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工程结果的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是伴随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限而一直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因相关责任方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建设工程一经验收合格,相关责任方对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中,程序性义务(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履行完毕,并不代表实体性义务(工程实体质量)履行到位,质量责任人程序性履行权利要保障实体性义务的履行到位。质量管理的程序要保障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工程需求的满足。质量责任人的法律风险,根源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行为的关系之中。主体若实现权利义务和行为的统一,则无风险;反之,则有。工程验收过程,是权利义务的博弈与整合过程,相关方务必明确权利义务,谨防法律风险滋生。
建设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是由建设工程质量构成要素的多个质量特性属性和质量控制环节来保证的。勘察与设计、材料和制品、施工工艺和方法、使用和维护等。建设工程自身质量控制的环节多,质量特性要素多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隐患问题较多。
业主购买的房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标准并符合相关建设工程设计和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合同约定的交付物应是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制品、规范的质量控制环节和规范的验收程序等形成的成果。在实务操作中,经竣工验收后交验的房屋,在保修期满后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业主应咨询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判断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质量责任。
1.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可看出,在我国建设工程建设实施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性和习惯性的一项保证措施;其功能作用:是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的一个必要阶段,即通过正式使用对其功能性、安全性、及相关指标满足的可靠性进行的实际检验。这一检验过程是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检验无法代替的,有些质量缺陷问题只有正式使用才能发现,所以有期限的限制;相关工作:在质量保证期内即使用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后,责任方应无条件修复或返工。当期限到时,经检查或鉴定该过程涉及的各指标已满足,发现的问题已解决则剩余的预留质保金退还,但不免除工程还有未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已修复部分的质量责任。
2.从《建筑法》和《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是依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的。保修的期限是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保修期的功能作用:在正常情况如果承包方完全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选用材料及工艺要求施工的,只是当时验收时未发现的缺陷,一般在保修期会暴露出来,经过规范处理,在其合理寿命不会再有问题。保修期不出现问题,在正常使用寿命期也不会出现问题。但保修期不能代替使用寿命期;保修期的工作及责任: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均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其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保修期满后建设工程实际存在质量问题且经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系相关责任方造成的,即使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相关责任方的民事责任。相关责任方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
2018年某小区职工集资房(2000年建设)内客厅顶棚抹灰层突然脱落,致使受害老人重伤,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该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当事人申请对房屋结构是否改动进行鉴定;对客厅顶棚抹灰层脱落成因进行司法鉴定。陕西信远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客厅顶棚抹灰层脱落成因为:顶棚抹灰层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其在长期正常使用情况下提前脱落。此案最终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质量责任人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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